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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0-11-23 08:17:29

点击数:32591 次

一、晚婚晚育:
    1、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者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者为晚育。
    2、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3、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一个月。奖励假可由男方全部享用,也可男女双方分割使用,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妇双方所在的单位各负担50%。
    4、凡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领证的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双方各5元),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满15或18周岁。
    5、产假:
    产假休息3个月加1个月奖励(计4个月)的,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补贴部分只发书报费、洗理费,不发交通费和伙食费,独生子女费发至18周岁。
    产假休息6个月加1个月奖励(计7个月)的,前4个月同上,后3个月只发职务工资和津贴的60%,独生子女费发至15周岁。
    享受3个月产假(再加1个月奖励)的独生子女费发至18周岁;享受6个月产假(再加1个月奖励)的独生子女费发至1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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