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7-05 1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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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原就职于某公司分公司,并担任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月收入1万余元。不久前,郭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后,郭某要求公司给付其加班费共计5万元,其理由是:自己担任老总期间,经常在周末和节假日到公司进行加班,检查工作情况,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理应支付自己加班费。
请问,郭某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郭某能否主张加班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周末和节假日的工作是加班的性质还是值班的性质。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即要针对“同一工作”额外付出一定的劳动。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如看门、接电话、来人来访接洽等。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工作内容有较大区别,并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本案中,郭某作为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该分公司的最高领导,其所主张的加班实际上是到单位处理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果没事可自行休息,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而进行的加班,这与他平时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延续性。
因此,郭某的情况属于值班而非加班,其要求单位发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
至于郭某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值班费,则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