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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女工,合同到期该走人?

发布时间:2011-08-18 17: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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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了,员工却还在哺乳期。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到期解除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暂时保留劳动关系?这几天,在温溪某企业上班的王女士因这事很心烦。

    “孩子还在哺乳期,单位不用我了,让我一时去哪里找工作好?”王女士介绍,她是河北人,在温溪打工已有5个年头,在目前这家企业上班也快两年了。今年5月份生了孩子,产假过后,她如期上班。到了厂里,她发现原来自己的岗位已经有了别人,主管也迟迟未安排她活。王女士去找经理,经理提醒她劳动合同将于这个月30日到期,意思是让她另找地方。

    “听说员工在哺乳期内,工厂是不能辞退工人的,有没有这样的规定?”王女士向本报热线咨询,并希望通过记者的帮助能改变厂家的决定。王女士说,她的丈夫每个月只拿2000元的工资,现在有了孩子压力更大,她希望自己能上班帮家里分担点压力。

    记者联系了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到期,应发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就是说,虽然王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由于她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规定将其劳动合同顺延至2012年1月1日。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企业,企业姓林的负责人介绍,王女士现在在哺乳期,不适合干原来的重活,他们已招了男性员工来接这个岗位。由于王女士还在哺乳期,他们愿意安排工厂里其他活让她来做,并愿意与她再签定一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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