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23 1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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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资阳市的读者谢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关于第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违法在先,属于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你的工资,属于85条第一款的情形,应向你付赔偿金。
关于第二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请注意支付赔偿的条件:一是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逾期不支付。所以,你在要求赔偿金时,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若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限期内不支付,你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