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30 1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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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其中第二条针对未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包括三层意思:1、上下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在工伤认定上,上下班途中视同工作时间对待;2、上下班时间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的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因为加班加点而产生的与正常时间不同步的上下班时间;3、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有跟工作有关的合理的理由(如为工作单位的利益而在从事某种活动等等)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没有跟工作有关的合理理由的,不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分析,在本案中李某所受到的机动车伤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中“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运用,在法律界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应是这样的: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途中。合理时间的判断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正常时间上下班;一是在非正常时间上下班,但非正常上下班要想认定为工伤必须有跟工作有关的合理理由。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其关键在于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为只要是自己上班没有回家,下班后无论什么理由回家都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小知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