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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反悔去仲裁 讨还双薪失业金

发布时间:2011-10-21 1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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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聘物业公司2年半,却一直没能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帮办理社会保险。该员工自动辞职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1575元后出具一份《声明》,称“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可这名员工事后反悔,要求物业公司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和支付二倍工资等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则以双方的约定有效,该员工主动放弃权利为由予以拒绝,从而引发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于物业公司具有强制性,依法不能免除,判决该员工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辞职获补偿出具声明书

    2006年6月9日,年近五旬的兰友和应聘到南宁一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他做秩序管理员,但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兰友和在公司做了2年半时间,每月平均工资仅630元,而且没有社会保险,他觉得收入太低难以养家糊口,且又没有退休金,便不愿意再干了。2008年12月31日,兰友和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申请。

    当天,物业公司研究后同意了兰友和的辞职请求,叫他办清工作移交手续。物业公司给兰友和发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75元,兰友和便按约定给公司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人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经友好协商,公司一次性补偿本人1575元,本人在公司2008年12月31日止的工作期间内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

    事后又反悔仲裁获支持

    可是,兰友和事后得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支付他多一倍的工资,而且他在2008年工作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部分差额也理应获得补偿。此外,公司还应赔偿他的失业金损失。辞职时公司才发给1575元的经济补偿,兰友和感到太吃亏。于是,让兰友和壮胆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9年3月,兰友和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兰友和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元,支付兰友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7130元,赔偿兰友和失业金损失5628元,为兰友和补缴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

    公司称不服法庭讨说法

    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确认公司不用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时,物业公司称,兰友和自动要求辞职,公司就相关补偿问题与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兰友和出具了《声明》,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已全部结清。双方的协议有效,如果兰友和认为相关补偿不足,也应是主动放弃了其权利。

    “我和物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时,并不清楚自己应有的法定权利,因此不能视为放弃权利。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兰友和在答辩时如是说。因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双薪失业金依法判支持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6月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物业公司与兰友和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8月之后,兰友和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为630元,低于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670元。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故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兰友和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2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元。

    法院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兰友和于2006年6月9日到物业公司工作,直到离职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支付兰友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30元。

    兰友和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13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的规定,物业公司应赔偿兰友和的失业金损失5628元。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物业公司曾对兰友和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兰友和亦已出具声明,但其中并未涉及上述最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及支付失业金损失问题,且关于最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及支付失业赔偿金问题亦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法院据此不采信物业公司要求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理由。

    此外,法院还指出,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裁决物业公司为兰友和补缴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但由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该争议事项不予处理。

    日前,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兰友和支付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元,支付兰友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差额7130元,赔偿兰友和失业金损失5628元。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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