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政策法规

首页

企业解约须按标准支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1-11-12 17:08:41

点击数:25415 次

    林先生在某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公司经过协商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理认为林先生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后离开了公司。

    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偿六个月的工资9000元,林先生就去找经理讨说法,对方不同意。为此,林先生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法第47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林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六年多了,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慰问金简单了事,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至少给予林先生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工网——《劳动午报》

更多相关

非法约定违约金 职工离职不担责 员工取暖被烫应算工伤 没签劳动合同 讨薪很可能“没戏” 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二倍工资” 因工受伤 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工资表为准

返回顶部

首页 - 登陆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