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1 16: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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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相关部门和律师。
马女士:在一个单位工作已经11年了,单位说工作不需要了就解聘了,又多给了11个月的工资,想问是否合理,可否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马女士在于洪区一家电器制造公司连续做了11年的工人,之前一直是每三年重新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今年12月20日就是马女士合同到期的日子,可就在前一段时间,单位向马女士提出了解聘,并补给马女士11个月的工资。
“我都干了11年了,怎么能说不要我就不要了呢?”对于单位发出的通知,马女士感到无法接受。
记者回信: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无故解聘。
沈阳市总工会负责政策咨询的工作人员表示,正常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聘,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内容,马女士已经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11年,如果她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能说解聘就解聘。
但是,工作人员也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大家普遍认为的“铁饭碗”,只是合同中无需写明具体年限,但是合同的内容,例如员工提出离职的方式和单位解聘员工的方式与正常的有年限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如果马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单位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还是可以向马女士提出解聘。如果过程中出现劳动者认为不合理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随后,记者咨询了于洪区劳动局仲裁科,工作人员表示,马女士可以提出仲裁,但要看其诉求是什么,如果只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果要求单位进行赔偿,能否赔偿、如何赔偿要按《劳动合同法》并结合具体情况。
同时,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崔修滨也认为,在马女士这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过程中出现劳动者认为不合理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
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