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30 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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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意识,理清劳动关系,确定用工主体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确定用工主体的时候,广大农民工朋友首先要确认用工主体合法具备用工资格,只有在确认了用工主体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自身利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建筑领域常见的“包工头”并不具备用工资格,因此要格外注意。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特别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在进入工地作业前首先要了解工程发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基本情况,一旦出现侵权情况,有利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明确责任主体,避免三方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支付标准和形式
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要加强维权意识。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对劳动报酬、福利、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要尽量详细,规范工资支付标准和形式,避免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协议混淆为劳动合同。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应保存一份。避免使用口头协议,听信口头承诺。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出示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在维权过程中这些书面材料将成为维权的有利证据。
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从事的工种大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将使农民工甚至整个农民工家庭陷入被动、困难局面。因此,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现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当尽快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从而规范用工单位尽快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