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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补偿就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

发布时间:2011-12-15 17:33:27

点击数:31047 次

    乔法官:你好。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

    几年前,我们公司取得了一项小电器的发明专利,现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该项专利产品。这两年为了保证产品的竞争力,公司设立了研发部,陆续高薪聘用了一批研发人员。为了保证商业秘密不外泄,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们在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而公司则在其离职后的两年内,每月支付其原工资的25%作为补偿,如违反协议,个人将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今年4月,公司有位外地户籍的研发人员离职。经多次挽留未果,我们不得不为其办了离职手续。他领了两个月的补偿金后就失去了音讯。上个月,我在一次产品洽谈会上偶然碰到了他,发现他现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我公司完全相同,他们公司有一款产品也与我公司的产品极其相似。我们怀疑他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我公司与这位研发人员交涉,他却说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补偿,他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他所在的公司管理层也百般回避,不理睬我们。请问,我们公司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读者郭某郭先生:

    你好!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越来越受企业的重视。如何使用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是目前许多企业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等,同时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而约定竞业限制是约束企业内部员工,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目的一种方式。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你所述情况看,从你公司离职的研发人员与你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主体适格,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在离职后的两年内违反约定至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还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至于该研发人员所述补偿金的问题,从你提供的情况看,系其本人不来领取补偿,而非你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至于该研发人员现服务的公司,如果确实存在侵犯你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你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该公司提出赔偿等相应的主张。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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